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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百科|香港强制性公积金计划(强积金)

无论是通过雇主担保而获得香港身份的“专才”,还是通过开公司自雇方式申请香港身份的“商才”。
 
还有成功获批优才、高才以及进修计划后,需要找工作或者自己开展业务来满足“续签”要求的人士。
 
都“逃不掉需要缴纳一个“强积金”。

 

 

 

强制性公积金制度(强积金)

 

和内地不同,香港没有“五险一金”的说法,一般工作人士需要缴纳的是“强积金”。
 
香港的强制性公积金(简称 “强积金”)制度于2000年12月1日开始实施,是一套以就业为本,雇主和雇员共同进行强制性供款的退休储蓄制度。
 
香港百科|香港强制性公积金计划(强积金)
 
 
可以看作是内地的“公积金”制度,但不同的是,香港的强积金不是为了拿来作为购房贷款的。
 
在香港一般工作人士没有退休金一说,而是通过“强积金储蓄”来保障退休后的生活。
 
由于香港正面对人口急剧老化的挑战,随着整体人口不断老化,未来的就业人士须供养更多退休人士。
 
强积金制度的设立就是为了就业人士的退休生活作储蓄,是香港退休保障制度中重要的部分。
 
根据规定,除获豁免人士外,凡年龄在18岁至64岁的一般雇员、临时雇员以及自雇人士,都必须参加强积金计划。
 
下列类别的人士为获豁免人士,无须参加强积金计划:
 

•  家务雇员;

•  自雇小贩;

•  受法定退休金计划或公积金计划保障的人士(例如公务员及津贴或补助学校的教员);

•  获发强积金豁免证明书的职业退休计划成员;

•  来港工作不超过13个月或受海外退休计划保障的海外人士;以及

•  驻港欧洲联盟属下欧洲委员会办事处的雇员。

 
 
● 雇员
 
不论是全职或是兼职的雇员,雇主必须在雇员受雇的首60日内,安排雇员参加雇主所选定的强积金计划。若雇主提供多于一个强积金计划,雇员可以从中挑选一个计划来参加。
 
雇员应填妥由雇主提供的强积金登记表格,并于表格上注明所选取的基金或投资组合,然后经雇主交予相关的受托人处理。
 
假如雇员没有注明所选取的基金或投资组合,雇员的强积金便会按照 “预设投资策略”进行投资。
 
关于“预设投资策略”的详情,请浏览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的有关网页,网址:https://www.mpfa.org.hk/DIS。
 
香港百科|香港强制性公积金计划(强积金)
 
 
注意:雇主和雇员均须定期向强积金计划供款,双方的供款额均为雇员有关收入的5%,并受限于最低及最高有关入息水平。
 
有关现时供款水平的规定,请参阅下表:
 
香港百科|香港强制性公积金计划(强积金)
除了强制性供款部分,雇主及雇员均可作出额外的自愿性供款,为退休多添一份保障。由2019年4月1日起,合资格人士作出强积金可扣税自愿性供款可获税务优惠。
 
● 自雇人士
 
自雇人士是指并非受聘于任何人士或公司,而是以非雇员身份提供服务或货品来赚取收入的人士。不论是业务的独资经营者或合伙人,均属自雇人士。
 
常见的自雇人士有的士司机、私人补习老师和不同行业的自由工作者,例如:乐器导师、摄影师、运动教练等。
 
相关人士必须在成为自雇人士的首60日内自行选择强积金计划,以开立一个强积金自雇人士的账户。
 
自雇人士可选择按月或按年作出供款,供款额为有关入息的5%,而最低及最高有关入息水平规定亦适用于自雇人士。
 
有关现时供款水平的规定,请参阅下表:
 
香港百科|香港强制性公积金计划(强积金)
 
 
● 雇员自选安排
 
“雇员自选安排”(俗称 “强积金半自由行”)让雇员享有更大的自主权。
 
雇员可选择将供款账户内,由雇员强制性供款累积的强积金,转移至一个自选的强积金计划(下称“新计划”),唯每公历年(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)只可行使转移权一次。
 
须注意的是,即使雇员行使了 “雇员自选安排”的转移权,雇主仍须继续将随后每个粮期的新供款(包括雇主及雇员部分)存入原计划内,而不是雇员所挑选的新计划。
 
香港百科|香港强制性公积金计划(强积金)
 
 
● 权益转移及整合帐户
 
雇员每次受聘于新雇主,都需要开立新的强积金供款账户,用以滚存新工作的供款。
 
至于上一份工作所累积的强积金,雇员可以选择把强积金转移至新雇主为他开立的供款帐户,或如雇员在其他强积金计划下已持有个人帐户,亦可把强积金转移至该帐户。
 
如雇员本身并未持有任何个人账户或对旧雇主所选用的计划感满意,亦可以把强积金保留在旧雇主计划下的个人账户,继续投资。
 
如雇员拥有多个个人账户,可考虑整合账户,以便管理。雇员只须选定心仪的强积金受托人及计划,填妥 “计划成员整合个人账户申请表”后,交予目标计划的受托人。
 
账户整合完成后,雇员会收到受托人寄发的 “转移结算书”及 “转移确认书”。
 
● 提取强积金
 
一般情况下,参加强积金计划的人士,须年满65岁才能分期或直接一笔提取强积金。但根据法例规定,在下列特定情况下,强积金可在参加计划的人士65岁前提早提取:
 
•  年满60岁并提早退休;
•  永久离开香港;
•  完全丧失行为能力;
•  罹患末期疾病;
•  小额结余不超过5,000元;或
•  死亡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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