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)在香港定居人员的内地配偶及其偕行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;
(二)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所生的中国籍子女,并且在其出生时,其父母双方或一方已依法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;
(三)未满18周岁(含生日当天)子女,需要投靠在香港定居的父母;
(四)申请人18周岁以上、未满60周岁,在香港定居且在香港无子女的父母均60周岁以上,需要其前往照料的;
(五)60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,需要投靠在香港定居的18周岁以上子女的;
(六)特殊情况需要前往香港定居的。
*第(四)项中“在香港无子女”,指不具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,或者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前往香港定居的子女。第(五)项中“在内地无子女”,指不具有内地常住户口的子女。
远阳总结